利民牌蒜蓉辣酱包装遭“克隆”侵权公司遭申述

发布时间:2024-03-08 15:04:16  来源:开云体育官方入口

  闻名产品利民牌蒜蓉辣酱的出产商利民调料公司,日前因本市津南区一家食品公司出产出售的椒香妹牌蒜蓉辣酱运用的包装装潢与其近似,而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市二中院审理后,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定,责令被告食品公司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补偿利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利民调料公司诉称,其出产的利民牌蒜蓉辣酱接连多年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热销全国。本市津南区一家食品公司同是调料品出产企业,近年来开端出产出售椒香妹牌蒜蓉辣酱,运用的包装装潢与利民牌蒜蓉辣酱在图画、颜色、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相近似,足以形成购买者的误认,严重影响了利民公司的名誉,给利民公司形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食品公司不再运用侵权包装,并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食品公司于2005年8月建立,同年12月开端出产椒香妹牌125克装蒜蓉辣酱,包装袋正反面除商标、企业状况外,主体颜色、图画、文字及方位组合与原告产品根本相同。2006年10月16日,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该食品公司的蒜蓉辣酱与利民牌蒜蓉辣酱包装袋装潢近似,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食品公司做了行政处罚。

  法院以为,被告作为天津企业,对原告的企业产品状况应有较深化的了解,其未经原告答应私行运用原告闻名产品特有的装潢,具有使消费的人发生误认的片面成心,且足以给顾客形成误认。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场买卖准则,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由此,法院参阅原告产品的闻名度、被告的片面差错等要素作出如上判定。

  关于怎么确定闻名产品及特有装潢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闻名产品是指在商场上具有必定的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原告出产的利民牌蒜蓉辣酱自投入商场以来,行销触及多个省市,规模较广,“利民”商标因其杰出的名誉自1999年至今一直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因而,能够确定原告的“利民”蒜蓉辣酱是在特定商场有必定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闻名产品。“利民”蒜蓉辣酱450克立体袋包装装潢是原告依据其产品的特色和功用托付规划并投入出产运用,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画、颜色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辨认和美化产品的特色,该装潢已与其产品的闻名程度相结合,在商场上发生与其他相似产品包装装潢差异的特征,故应确定该装潢为原告所特有。